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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首迎“大修”—法律护航种业振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4-25  来源:农民日报  浏览次数:64
非主要农作物
 
用公开透明遏制“劣币驱逐良币”
 
近年来,我国蔬菜、果树和花卉等非主要农作物已成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尤其是蔬菜的产量、产值已超过粮食,成为我国第一大农产品,也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然而,依照现行种子法的规定,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既不要求审定,也不要求登记即可上市销售或推广,处于法律和管理的盲区。育种者耗时耗力研发出新品种,假冒侵权者将其变换一个名称后不需申请登记就可以直接上市销售,导致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种子市场上以次充好、同种异名、假冒侵权的现象十分严重。据了解,天津市农科院黄瓜所培育的一个黄瓜品种,假冒者经包装改名后有近40个不同名称的同一品种黄瓜种子在市场上销售,育种者想要维权又存在取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等各种问题。
 
育种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导致国内品种创新动力受阻,国外品种顺势大举进入国内市场。目前,95%的甜菜品种、65%的向日葵品种和70%的高端设施蔬菜品种来自国外,极高的市场占有率形成价格垄断,进口番茄种子甚至卖出黄金价,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制约了产业发展。
 
与此同时,由于非主要农作物品种不需登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无法收集种子样品,不掌握品种特征特性,无法判定市场上销售种子品种的唯一性和真实性,无法判断品种是否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等违规的成分,因此难以进行有效监管。而用种者、媒体以及全社会也无法得到权威、准确、真实的信息,对真假品种难以辨别,这已成为威胁食品安全的重大疏漏。
 
为保护育种者合法权益,维护品种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草案规定,建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列入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申请登记并公告,才能进入市场经营、推广。由此从源头上杜绝“一品多名”等假冒侵权品种进入市场,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现象蔓延。
 
植物新品种
 
卖“改装车”需经“原创车主”同意
 
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针对我国品种研发模仿重复多、同质化严重的现状,为鼓励原始创新,草案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引入“实质性派生品种”概念。
 
实质性派生品种是指在现有品种的基础上通过改变某一特定基因,或者利用生物技术添加某些修饰性特征的方式获得的一个具有特异性的新品种,其绝大多数特性都与原始品种一致,仅有个别性状的改变。这种育种过程与育种的原始创新相比,要简单得多,花费的时间和投入的力量也比原始品种创新少得多,却可以完全合法占有原始品种权人的创新成果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就如同把一辆原创设计的车辆改换两个车灯,一辆“改装车”就摇身一变当“新车”卖,这对原创车辆的所有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由于现行种子法对原始品种和实质性派生品种未作区分,对实质性派生品种没有任何限制性规定,实际上变相鼓励了短、平、快新品种的培育,不仅严重挫伤原始创新的积极性,而且导致植物育种基础越来越窄,突破性品种越来越匮乏,形成育种原地踏步的恶性循环。
 
为此,草案规定,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申请并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但对其进行生产、繁殖或者销售等行为,应征得原始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也就是说,卖“改装车”可以,但要经过原创车辆所有者的同意。此举将有利于遏制育种剽窃和低水平模仿与修饰育种盛行现象,鼓励真正的原始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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