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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9-23  浏览次数:60
记者采访中,不少企业表示,科研人员年纪越大,工作经验越丰富,企业越欢迎,但同时科研人员顾虑也越多。对此,“甘十三条”规定:“工龄30年(含)以上到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的科研人员,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工龄30年以下到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以及离岗创业的科研人员,2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期满后继续在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或继续进行创业的,回原单位办理离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手续。”
 
下放成果处置权、收益权
 
对于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的产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各地文件也有了更明确的规定。
 
各地意见一般规定,所有权由机构与科研人员共同享有。如“武汉十条”,允许高校、科研机构与职务发明人通过合同约定共享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高校、科研机构拟放弃其享有的专利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的,应当在放弃前1个月通知职务发明人,职务发明人愿意受让的,可以获得该知识产权,单位应当协助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产权明晰,处置权和收益权相应地也有了更具体的规定,一般归由科研机构单位,也有规定将处置权交由科研人员或团队。
 
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京科九条”)规定: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由承担单位依法取得,赋予科研机构自主处置权。“武汉十条”规定单位可自主决定采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审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全部留归单位,不再上缴财政。
 
四川则将成果转化处置权,在一定条件下交由科研人员,该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专项改革方案》规定:“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成果转化处置权。”
 
收益分配方面,各地文件均提高了科技人员的分配比例,但具体数字有所不同。
 
“京科九条”规定,建立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科研机构可提取70%及以上的转化所得收益,划归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所有。根据“鄂十二条”的规定,科研机构享有不低于70%的转化收益同时,科研人员个人所得不得低于50%。
 
“甘十三条”所规定的划归科研人员和团队的成果转化收益比为60%,且转化种业职务科技成果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宁夏《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规定,收益分配方面,科研成果发明人和单位“六四开”。
 
黑龙江的规定是从技术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5%的比例,奖励该项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及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为了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该省还将建立以新品种权转让交易为核心的种业科技成果公开交易平台,制定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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