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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创新离不开育种者权利保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7-21  浏览次数:11
 短平快的“修饰性品种”将受到限制
 
 记者:囿于现实发展的制约,加入91文本将给国内种业带来怎样的冲击?
 
 吕波:由于中国现代种业发展的历程短,种业育种科技创新能力总体实力不强,种业竞争力弱,因此,加入91文本,在短时间内势必对中国种业产生一些冲击。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从我国育种科技竞争力分析,长期以来,国家农作物育种科研投入和科技力量主要集中于大田作物领域,而对占植物属种大多数的蔬菜、花卉、果树及特用植物科研投入少,这方面的科技力量相对较弱。
 
 从种子企业竞争力来看,由于我国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和《种子法》的时间较短,多数种子企业远不能适应加入91文本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中国种业尚处在产业重构期,大多数种企尚未度过“企业生存期”,缺乏自主创新的能力。第二,中国种企育种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体系建设尚需相当长的培育成长期,任重道远。第三,种企从利润最大化目标和自身经济实力出发,在作物育种科研上必然以短、平、快的“商业修饰品种”为主要途径。而这样选育出的新品种恰好符合91文本所定义的“实质性派生品种”的范畴,受到原始品种权人的限制。
 
 从我国法律方面相关配套制度建设来看还比较欠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实施中,存在执法难、维权诉讼程序复杂、诉讼成本高以及法律不完善难以界定侵权、损害赔偿等若干涉及到其他法律配套制度建设的问题。
 
 此外,加入91文本后,将面临着新品种申请量短期内急剧增加的现象,这对我国品种权审查测试能力建设是一个严重挑战。
 
 规范新品种的保护、审批、交易
 
 记者:面对上述限制因素和国际市场要求中国加入91文本的呼声,我国应该采取哪些措施应对挑战?
 
 吕波:我国必须充分利用加入UPOV1991年文本前的过渡时期,加快培育育种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种子产业发展,并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等诸多方面做好必要的条件准备。
 
 一是要加快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立法。我国于1997年颁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从1999年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至今已有15年,从长远来看,应当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根据国际植物品种保护的发展趋势,制订适合我国国情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
 
 二是要建立和完善已知品种性状数据库,加大品种权审批的技术支持力度。我国是资源大国,品种资源丰富,建立和完善品种资源审查数据库是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一项迫切任务。根据国际经验,品种权审查数据库是品种权审批工作重要的技术支撑。为此,我国应分阶段、分作物、有计划、有步骤地收集己列入保护名录的植物品种进行田间试验、数据采集、录入建库,实现品种权审查计算机自动检索目标。
 
 三是要根据农业发展和种质资源保护需求扩大名录范围。应当继续依据农业发展和种资源保护的需求抓紧研究相应植物属或种的测试标准,尽快扩大名录范围。除了按计划继续扩大主要农作物品种保护的属和种外,对于独具特色、经济价值较好、国际竞争能力较强、产业化程度较高的特色植物应尽快纳入保护范围,以满足国内外更多育种者的要求,促进技术创新。
 
 四是要建立规范的品种权交易体系。规范的品种权交易体系,对于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有效实施意义重大。遵循“公益性、专业性、权威性”的基本原则,逐步把交易体系建成为集授权品种、专利和育种材料等种业科技成果展示推介、转化交易和信息发布为一体的第三方公共平台,旨在保障种业科技成果展示和产权交易规范透明、公正高效,加速成果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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