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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三农”政策执行的路径选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6-16  浏览次数:12
   政策执行是政策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直接决定了政策问题能否解决、政策方案能否实现以及解决和实现的程度和范围。在“三农”政策落实过程中,涉及多个主体,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各级各类职能部门、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金融部门等。由于多元主体的参与,而其利益导向各不相同,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多元利益博弈下的政策执行偏差,不同程度存在着“政策不出中南海”、“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经是好经,只是让歪嘴和尚念歪了”、“初衷为龙、结果为虫”等执行层面的问题。
 
 纠正政策执行偏差、加强政策落实,需要从政策的多个维度出发。本文按照政策学分析框架,结合调研了解的一些情况,从政策设计、执行监督、评估反馈三个面,提出强化“三农”政策执行的路径选择和一些具体建议。
 
 一、优化“三农”政策设计
 
 完善的公共政策是政策有效执行的前提,而决策的科学性与文本的操作性又是保证公共政策最优化的基本条件,只有在政策文本是可行的、且已最大限度平衡了各方利益的条件下,政策的相关群体才会认同并接受政策,力促政策执行落到实处。围绕当前“三农”政策设计中的突出问题,本文认为,要健全政策制定机制,完善支持政策内容,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增强政策设计的科学性。“三农”政策设计的初衷,往往是为了加大对农业农村的支持力度、优化农业农村发展环境。评价一项政策设计的好坏,不仅要看政策的收益,还要看政策执行的成本;不仅要看政策的当前作用,还要看政策的长远作用;不仅要看政策对执行对象的影响,还要顾及政策的执行对整个农业农村的影响乃至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只有充分考虑这些因素,权衡不同政策设计的得失利弊,做到“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才能保证政策设计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尽量接近政策设计的初衷。此外,要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对看得准、路子对、效果好的政策要努力稳定下来,甚至可以写入法律中,切忌朝令夕改。
 
 以种粮直补政策为例,该政策设计初衷是通过补贴种粮农民,加大对他们的财政支持,进而提高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并没有补给种粮农户,而是按照家庭承包耕地面积进行发放,如此,种粮补贴成为了收入补贴。这种实际上的收入补贴政策在学术界一直饱受诟病,很多基层部门也不认可这项政策。笔者认为,直接按承包面积发放补贴资金恰恰是最优的政策安排。从经济学视角看,如果不存在交易费用的话,将直补资金补给承包农户或种粮农户的政策效果是完全一样的,即如果将直补资金补给流入土地的种粮农户的话,流出土地的农户可以采用提高承包费的方式来实现对直补资金的间接占有。而如果将直补资金补给种粮农户,面临着农户申报、村级公示、严格审核和逐级上报等繁复的程序,不仅产生大量的行政成本,且还可能出现弄虚作假套取补贴、政府官员寻租等不法行为。因此,可以这样认为,以农户实际种粮面积发放补贴并不是一种有效率的补贴方式,而按照承包地面积将补贴直接发放给承包户是一种最为节约成本的补贴方式。由此可见,在“三农”政策设计上,必须综合考量执行成本和产生的影响,提高政策设计的科学性。
 
 2.统筹系统地设计“三农”政策。在笔者赴多省的调研中,深深感到财政支农资金之散、涉及部门之多。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为例,在财政部门有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土地治理项目,在水利部门有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在国土部门有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不同部门虽然项目名称和侧重内容各异,但总的来看都是围绕农田改造、田间道路、沟渠灌溉等农业基础设施展开的,可以说是大同而小异。不同的部门负责同样的一件事情,不仅会带来高昂的行政成本,而且使得各项政策之间没有衔接,各自为战,对整个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缺乏系统性安排,项目更多体现为集团化、部门化、利益化。地方在整合这些项目时,也会受到项目规定的掣肘,难以或无法做到有效地整合。因此,在现阶段,政策设计上应从中央层面对相关政策进行衔接,为地方整合项目预留接口;从较长一个时期看,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和部门职能划分的明确,要对“三农”政策进行统筹和系统安排,对分散在各部门的支农职能进行适当调整和归并,以进一步提高政策设计的针对性和执行的效率及节约行政成本。
 
 3.推动政策逐步向普惠性过渡。在当前的行政决策体制下,涉农相关部门掌握了相关资金项目的分配权利,并由人格化的行政人员具体决定。在监督和决策机制还很不完善的背景下,这就赋予了相关行政人员很强的自由裁量权,并可能引发项目承担主体错位、资金浪费、资金套取以及寻租等现象,使得项目资金的相关权利处于公共领域,从而引发寻租行为及租值消散。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机制以及加强监督以外,还应从资金项目的自身设计入手,具体来讲,就是逐步削减专项转移支付,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力度,并在项目设定上将很多主观性很强的标准改变为可以由数字支撑的客观性标准,并对达到标准的支持主体给予普惠。如此,就能大大减少了由“人情”带来的无序行为,压缩了政府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让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在争取涉农政策上处于起点公平的竞争环境。
 
 4.优化政策制定机制。当前“三农”政策的制定,基本是由相关部门在主导,是各政府部门及其压力集团博弈均衡的结果,带有很强的部门利益色彩,学界、民间的参与严重不足,这样,政策的适用性和效果就会大打折扣。本文认为,制定“三农”政策应注重吸收基层的实践经验,倾听农村各阶层和相关主体的期盼和诉求,注重问题导向,更多问计于民,通过“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当前比较紧要的是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发挥民间团体、农民组织以及各类智库的作用,增强各类涉农民间组织在农民和国家之间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积极吸收各类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强化“三农”政策制定的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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