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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氨行业准入条件发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11  浏览次数:28
  为促进合成氨行业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发布《合成氨行业准入条件》。该《准入条件》对合成氨生产企业布局、装置规模及技术装备、资源能源消耗和综合利用等作出明确要求。
 
 
  《准入条件》明确,原则上不得新建以天然气和无烟块煤为原料的合成氨装置(按照区域规划搬迁、综合利用项目除外);3年内,煤炭调入省区原则上不得新建合成氨产能(以高硫煤为原料除外);引导东部地区合成氨生产装置有序转移,在西部地区煤炭产地,按照煤化电热一体多联产模式,建设大型煤制合成氨基地。对于新建合成氨生产装置,单系列生产规模应不低于1000吨/日(综合利用和联产项目除外),造气炉按需设置;应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鼓励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化技术,以煤为原料的新建合成氨装置应采用连续气化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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