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化工与欧盟的矛盾纠葛可谓一波三折。资料显示,2000年2月欧盟委员会对中国产草甘膦征收48%反倾销税。2003年2月进行期间复审和日落复审的合并审理调查,欧盟委员会于2004年9月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草甘膦征收29.9%的反倾销税。对此,新安化工于2004年12月起诉至欧盟初审法院。2009年6月17日,欧盟初审法院第四法庭对此案作出判决,对新安化工取消征收最终反倾销税。
但欧盟理事会于2009年8月24日向欧盟高等法院提出上诉。直至今年7月19日,欧盟高等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欧盟理事会的上诉,判令欧盟理事会支付费用,包括上诉期间涉及临时措施的费用,并判令欧盟委员会承担其自身费用。
自2004年发起起诉,到日前的终审判决,期间共经历了8年的时间。新安化工外贸部副总经理刘侠坦承,他们为此付出了较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尽管自2009年以来,欧盟已经不再对新安化工征收最终反倾销税,但如今高等法院的判决,依然有着重要意义。
新安化工公告中明确表示,此次胜诉标志着其在应诉欧盟委员会对中国产草甘膦征收反倾销税的诉讼案中获得了最终胜利,对于其开拓欧洲草甘膦市场具有一定的积极影响。
据了解,十多年来,随着国内草甘膦产能的持续扩大,草甘膦出口也日益增多。由于国内草甘膦价格较为便宜,巴西、澳大利亚、美国、欧盟等相继对中国产草甘膦发起了反倾销调查,征收反倾销税。国内企业普遍认为,将“倾销”帽子扣在中国企业头上不公平,但大多对此无可奈何。
近几年,国内农化企业逐渐有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开始积极应对全球对华草甘膦反倾销措施,并取得了几次胜利,如应对澳大利亚和阿根廷反倾销的胜诉;在巴西反倾销获得2.1%的最低税率;2010年5月美国企业在发起对中国草甘膦反倾销后撤诉;特别是在应对欧盟反倾销的过程中,国内相关企业进行了联合应诉,并取得了胜利,欧盟2009年终止了对中国草甘膦长达15年的反倾销。
卓创分析师王立晨认为,尽管国内的草甘膦产品称得上是“物美价廉”,但在国外市场仍然处于被动地位,毫无竞争能力,议价能力更提不上,处境非常尴尬。此次新安化工能够坚持到胜诉,不仅仅是对新安化工本身,还是对整个草甘膦行业,都是一个利好消息。他表示,以后在遇到类似情况时,相关企业完全可以借鉴新安化工的经验积极应对,争取获得有利于中国企业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