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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试验用农药是坑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4-16  浏览次数:88
     清明时节回故乡扫墓,抽空到农资批发市场、农资经销门店转了转,笔者发现,通过几年来的整治,农资市场规范了很多,但发现一个新问题:有些生产企业或农资经销商用田间试验批准证书号(SY2011XXXXX、SY2012XXXXX)生产农药进行销售,有效成分以吡蚜酮、氰氟草酯等热门产品为多。这是典型的坑农事件,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国务院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申请登记的农药,由其研制者提出田间试验申请,经批准方可进行田间试验;田间试验阶段的农药不得销售。农业部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农药经营单位不得经营“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的国产农药”。 
 
  从相关法律法规不难看出,取得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号的试验品,在当地省级农药检定所备案、封样后,只能在农业部批准指定的田间药效试验承担单位使用,不能作为商品进入市场销售。用田间试验批准证书号生产的农药实际就是“三无产品”。由于农民和个别地方的执法人员对此不甚了解,成了农资打假的“盲区”。 
 
  只有经过科学试验,田间药效、环境毒性、农药残留、产品化学等众多材料通过专家评审,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个别产品有分装证)的产品才安全。使用处于田间试验阶段的农药有一定的风险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变通”在大田作物上推广使用。笔者认为,必须把这种新的、更有欺骗性的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近日,农业部印发的《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明确规定,严厉打击农药生产经营单位非法添加未经登记有效成分的行为、农产品生产单位违规使用未经登记农药的行为。用田间试验批准证书号生产农药,就属于“严打”的范畴。 
 
  笔者对某经销商讲明了使用这类产品的危害,但他表示,与执法部门关系好,只要企业缴纳“保护费”就没事。笔者认为,用田间试验批准证书号的生产企业、经销商都应受到查处,收取“保护费”的执法者也应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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