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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用“无效证件”忽悠农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4-07  浏览次数:73
      清明时节,回故乡给先人扫墓。出于职业的爱好,抽空到农资批发市场、农资经销门店转了转,通过几年来的整治,农资市场规范了很多。细心查看,发现了一个新的问题。 
 
  有些生产企业或农资经销商用田间试验批准证书号(SY2011XXXXX、SY2012XXXXX)生产产品进入市场进行销售,这类产品有效成分以吡蚜酮、氰氟草酯等“热门产品”诸多。这是一种典型的使用“无效证件”生产产品、忽悠坑农的事件,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各级涉农执法部门应该予以重拳出击,坚决打击这种假冒伪劣产品。 
 
  国务院颁发的《农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申请登记的农药,由其研制者提出田间试验申请,经批准方可进行田间试验;田间试验阶段的农药不得销售。农业部颁发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农药经营单位不得经营“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的国产农药”。 
 
  从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难看出:取得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号的试验品,在当地省级农药检定所备案、封样后,只能在农业部批准指定的田间药效试验承担单位使用,不能作为商品进入市场进行销售。田间试验批准证书号对于进入市场而言是“无效”的,用田间试验批准证书号生产的产品实际上就是典型的“三无产品”。由于农民和个别地方的执法人员对此不甚了解,因此就成了农资打假的“盲区”。这类产品扰乱了农资市场,一旦在大田作物上使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千万不可掉以轻心,我们必须把这种新的、更有欺骗性的违法违规现象消灭在“萌芽状态”。 
 
  近日,农业部印发的《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明确规定:严厉打击农药生产经营单位非法添加未经登记有效成分的行为、农产品生产单位违规使用未经登记农药的行为。用田间试验批准证书号生产的产品就属于“严厉打击”的范畴,各级执法部门要坚决加大对这类产品的打击力度,农民朋友不要购买这类违规产品。 
 
  只有经过严格、科学的试验,田间药效、环境毒性、农药残留、产品化学等众多材料通过专家的评审,取得农业部颁发的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个别产品有分装证),这样的产品才能在大田作物上可以使用。处于田间试验阶段的产品,有一定的风险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断“变通”在大田作物上推广使用。 
 
  笔者给某经销商讲明了这类产品的危害性,不得经销,他竟然说:我和执法部门的关系好,只要企业缴纳一定的“保护费”,就没有事。好一个“就没事”!用田间试验批准证书号生产产品的企业应该受到查处,经销用田间试验批准证书号生产产品的经销商也应该受到查处,难道对这种违法行为收取“保护费”后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执法者就不应该受到查处吗?我想答案应该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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