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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现代化的变革之声 小农经济与农业现代化的路径选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4-29  来源:政治经济学评论  浏览次数:64
五、小农经济发展的现实困境及其制度突围
 
在农业现代化激进主义眼中,所谓的农业现代化之路就是城乡一体化和资本式农业规模经营,其首要误知在于将城市与乡村对立起来,没有看到两者之间一动一静、一块一慢、一阳一阴,相互补充、相互支持、相辅相承的关系结构,进而也就无法形成对小农经济正确而全面的认识。前面论及到小农经济的发展现状、发展前景和小农经济的具体问题,但小农经济也面临诸多问题。小农经济发展的困境在于亿万小农无法有效面对市场,农地利用无法实现集中化,农业生产经营规模难以适度扩大,中国小农经济发展的困境可以集中表述为“如何做到耕者有其田”。由此,当前小农经济发展的问题由农地制度和农业生产条件两方面构成,新的农地制度及相关政策需要以此为基础来进行讨论和制定。
 
(一)人地分离与农地产权整合难题
 
按照土地承包经营关系长久不变的中央政策及相关实践,在农村人口大量进城的背景下,务农人口与其所享有的土地之间的分离趋势不断加深。我国小农经济的种植特点是土地面积小而且地块分散,在不考虑外来因素的条件下,自发土地流转能够形成一定的农地经营规模,但这种地块面积总量可观却分布细碎化,比如20亩土地如果由50—70个田块构成,农户的经营难度将空前加大,从而导致规模经营的不可行。有效的办法是通过土地的调整来实现土地的集中耕种,同时也有利于农地经营规模的适度扩大。
 
农业税费时期,村集体一般留有少量机动地,在没有预留机动地的村庄,村集体依据农地所有权,依然可以根据人口的增减变化来调整土地,尽量做到人地关系的基本平衡。更重要的是,农业税费中包含了提留费和土地承包费,这些费用能够为农业生产提供基本的公共品。然而,农业税费取消之后,村集体全面退出农业生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农地承包政策的实践,土地调整几乎不可能。
 
现在,大量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这些法律意义上的农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常年在外,与农业生产利益毫无瓜葛,对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建设漠不关心,却依然享受国家的种粮补贴和土地流转的租金。真正的耕者需要通过实现土地的连片耕种来降低生产成本,如果能够实现农地的集中经营,不仅耕种者的生产收益更高,而且能够实现农业经营规模在村社内部的自然增加,如此,农地的粮食产出有望得到提升。原本在调整实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不可能的情况下,通过地块之间的调整,可以实现土地的连片集中;但大量实际的农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常年不在村,最终导致了集体决策的不可能。
 
进城务工的农民属于农业人口,依据村社成员权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是这部分农业人口占有土地而并不耕种,这在实际上进一步私有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土地流转而耕种农地的农户是实际的耕者,却在自己耕作的土地上不享有任何土地权利,也无法享有国家的种植补贴。从某种意义上讲,那部分在城的农业人口坐享了国家和实际耕作者所提供的土地利益,加之具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无法变动,成规模的土地并无法规模化地被耕种。显然,这对于耕种者来说并不公平。
 
在农业人口束缚于农地之上的条件下,农地利用问题的重心在于人地关系在村庄内部的总体均衡,但是在人地高度分离,受地者承包地幅度(并非实质性承包)明显增加的条件下,农地利用的问题重心转向农地适度集中化利用的实现,而这实际上就是农地产权的整合难题。
 
(二)农业生产的合作困境与组织命题
 
人民公社时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农业生产所需的农田水利建设、机耕道建设等人人有份。农业税费时期,村集体可以充分发挥统筹功能,农业生产在组织化框架下能够得到良好的维持。农田水利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公共品,税费改革之前的农田水利采用的是“组织化道路”,农业生产的组织化不仅实现了对高度零碎化的小农公共品需求及承接主体的有效整合,而且很好地解决了村社集体内部成本分摊与收益分配的问题。
 
然而,农业生产公共品供给的组织化模式并非独立存在,所谓的组织化实际上已经表明,农业生产公共品的供给镶嵌于乡村治理的基本架构之中,农业税费时期的国家体制形塑出了基层治理的模式,地方政权与村庄之间的利益共同体导致了农业税费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治理危机,其后果之一便是农业生产的组织成本高涨不下,组织化机制不可行,最终在税费改革之后彻底消亡。
 
税费改革之后的农业生产全面进入个体化时代,为了有效解决单家独户不好办或办不好的农业生产问题,原子化的农业生产单位纷纷开始合作。但合作的交易成本过大,单个农户的自由退出使得普遍化的合作难以达成,“单靠合作本身无法解决交易成本问题,也无法解决合作不稳定的问题。”最终,农业生产的合作之路也陷入死结。
 
无论如何,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决定了中国的农业发展不可能是简单的农业经济问题,而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以农业生产公共品供给为核心的基层治理问题。在农业生产个体化不可逆的当下,农户之间的合作之路显然面临结构性的重重阻碍。为了将农民组织起来,基层组织建设成为必须直面的重大问题。
 
(三)农地政策的关切重心与创新选择
 
农地政策的制定应以当前的农村发展形势为基础,农业发展过程中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理应成为当前农地政策的关切重心和创新选择的重点。扩展来看,农村发展形势并非单指农业发展形势,而是从保护型城乡二元结构来看待农村的发展形势。简要来说,当前农村人口大量离村,留村进行农业种植的农业经营主体是广大小农,小农是中国粮食生产的主力军,是最基础也是最庞大的耕者,国家的农业公共资源既然是为了促进农业的发展,那么切实的耕者就应该成为国家输入的农业资源的承接实体。反观城市化问题,城市经济发展已经进入整体性的结构调整阶段,城市消化农村人口的速率不可能加速上升,城市化进程渐进而缓慢,因此进城务工的人口,特别是中老年农民工,大部分将退回到农村,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民来说,农村的土地是其最基本最可靠的社会保障。
 
由此,农地政策需要回应的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耕者要有其田。留守在农村,为中国生产粮食的农民应该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否则国家的种植补贴政策只会是撒胡椒面,国家的农地政策及由其具体确定的种植补贴政策必然无法发挥种植激励效益。第二,耕者方便种其田。即使耕者有其田,能够稳定种植规模,但土地无法集中连片,种植规模也不可能扩大。第三,返乡农民工要有田可种。只要是农民,依据成员权就应该享有能够种地的权利,这既是最基本的人权,也是保持社会稳定的基础。第四,粮食安全要有保障。前面已经论及,资本式农业经营不可能真正进入农民的产中环节,种植粮食的最佳主体是个体农户,个体农户经营农地的土地产出率要远高于资本化农业种植,这里的核心是粮食生产能力。
 
当前农地政策的核心是不断强化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具体来说,就是强调具体地块的承包经营权关系不能进行改变,其后果在于土地无法调整,具体的承包经营权无法实现整合利用。如此,耕者无法有其田,也无法方便种田,粮食的生产能力也不可能获得有效提高。
 
农地政策的创新选择的基本原则是耕者有其田,如此农地政策大体能够符合上述所讲的农村和农业的发展形势。具体而言,农地政策创新可以按照以下几点来进行操作:
 
一是依据村社成员权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农地政策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这与农业生产发展的实际情况严重脱节,其中主要问题是户口迁出农村的人口依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严重损害了村庄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在村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村社成员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初始取得基础,这是农业经营基本制度的核心之一,只有如此,才能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的基本公平。
 
二是以“权地分离”来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地分离的趋势不可逆,离开农村但享有村社成员权的农户理应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这些农户并非实际的耕者,为了确保耕者的种植利益,可以采取“权地分离”的办法。具体来说,所有村民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平均分配,农地权利落实到人而非具体的地块,不在村种地的农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而享有土地租金,但却暂时不享有具体地块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最终,村社内的所有农地由村集体统筹,根据人口变化进行土地地块的平均分配和动态调整,由实际的耕者根据耕种需求来具体承包村集体的土地。
 
三是土地集体所有权规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税费取消之后,土地集体所有权不断虚化,目前村集体早已无法发挥农业经营中“统”的功能,“地权分离”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构思需要以土地集体所有权为基础,并通过村级组织来加以实现。一方面,村社内部的土地调整和具体地块的土地承包关系需要由村集体来统一协调。这里涉及到村组两级农地所有权主体的协调;另一方面,在城市务工农户一旦回村,其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然需要通过划定具体地块的方式来兑现,由此,在村社范围内的土地调整同样需要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有效发挥。
 
当然,农地政策的创新不可能解决现有农业生产中所面临的所有问题,但“耕者有其田”的实现,不仅能够解决农业生产中人地分离与农地利用适度集中化之间的基本张力,而且能够强化土地集体所有制,并有望以此激活村集体农业生产公共品的供给功能。因此,除了农地政策方面的创新,从现有条件来看,实现小农经济发展困境制度突围的方向还在于,通过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国家下拨财政支农资金来为农民提供生产生活所需公共品,通过为农民提供相对健全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来改善农业经营的基本生产条件。
 
六、结语——中国农业现代化道路的激进与渐进之辩
 
中国传统农业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进程,但即使是在新中国的人民公社时期,农业在在总体上依然呈现出典型的过密化特征,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国农业才逐步进入农业劳动力释放和反过密化阶段,中国农业发展迎来了新的历史契机。然而,关于农业现代化问题的讨论长期局限于农业经济学范畴,或者说,农业现代化问题被简化成为了一个仅仅关于农业的问题。实际上,农业现代化问题的重心在于中国现代化而非农业的现代化,在中国现代化问题的语境中来思考农业现代化问题,农业现代化问题的中心在于农村而非农业。
 
于是,农业现代化问题首先应该转化为一个城市与农村的关系的问题,这便是为人所熟知的城乡二元结构问题。农业现代化激进主义实际上也是从城乡二元结构出发,但其问题在于:一是对城乡二元结构的形成缺乏正确认知,没有认识到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性,进而也无法认识到,原先具有剥削性的城乡二元结构不仅是国家基于特定历史条件和发展战略目标的主动选择,而且在确保中国现代化建设起步乃至腾飞过程中的重大功能;二是对城乡二元结构的整体转型缺乏准确的质性判断,进而没有认识到,当前的城乡二元结构不仅限制了城市剩余资本向农村的蔓延,控制了农村社会的整体风险,而且有利于9亿农民通过“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的家计模式,在城乡之间自由往返,并以此来维系家庭以及家庭再生产。
 
与农业现代化激进主义相反的是,农业现代化的小农经济理论认为,当前的城乡二元结构具有保护性,农业现代化发展道路的选择要以此为基础。因此,中国农业现代化道路选择的基本问题不在于单纯的农业,而更在于农村。就当前农村的形势而言,农村社会普遍性出现了前述的“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中国式小农经济,这不仅是9亿农民的家计模式,同时也是中国农业的基本经营模式。由此,农业现代化问题便可以具体指涉为小农经济命题。
 
当前小农经济直接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的分田到户,在农地高度零碎化的前提下,农业税费时期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实践基本上较好地解决了亿万小农的农业生产问题。但是,随着离农人口的不断增多,农业生产的主要矛盾开始转变为人地分离与土地利用适度集中化之间的张力。实际上,对农业生产主要矛盾的判断来源于对小农经济本身的自信。农业原本具有弱质性,农业经营方式的改善无法在实质上解决农业经营的规模效益问题,也就是说,资本化的农业经营或者说大规模的粮食种植不可能获得显着的经济收益,反而会带来巨额的亏损和无法规避的市场风险。抛开经济作物种植不谈,小农经济显然构成了中国农业生产的主力军。
 
农业现代化激进主义认为,乡村是落后的,农业现代化需要通过城乡一体化来实现;同时,城乡一体化也需要农业现代化的推进,两者相辅相成。事实上,在乡村人财物大量外流的背景下,中国实现了粮食生产的连年增加,如果对比自耕农种植和经营农种植的收益,就会发现,恰好是小农经济构成了中国强大的粮食生产能力的基础。中国式小农经济能够解决农业发展特别是粮食生产的问题,而且能够为城市经济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廉价劳动力,同时还能够为中国现代化提供一个超稳定的社会形态结构,进而破解了破解了亨廷顿在20世纪60年代所做出的“发展的不稳定”的预言。
 
当前流行的农业现代化激进主义显然误判了城市与农村、农村与农业、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生产规模效益等几对基本关系。这不仅无助于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实现,而且还会对中国现代化事业的建设造成令人担忧的后果。简言之,农业现代化激进主义不仅未能解决当前农业生产中的真实问题,反倒使得真实的农业发展问题的解决面临更大困境。“小农经济”理论坚信,中国的农业现代化道路必然是小农经济的现代化之路,农业现代化与小农经济不应该相互排斥,农业现代化并非是当下的激进,而应该是在秉持小农立场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农业生产领域基本规律的有效渐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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