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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须务实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2-27  来源:人民日报  浏览次数:13
伴随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快速推进,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面临有利条件和机遇。但目前,人们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还存在一些认识误区。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关键是务实。
 
规模经营效益不能单方面看。规模经营是指经营三要素——劳动力、劳动手段、劳动对象的集中和组合程度,当目标效益达到最佳时,各要素的集中和组合就达到适度经营规模。经营规模是否适度,就是看效益是否达到最佳程度。这里所说的效益不是单方面的,而是综合的。一是确保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如果这一条落空,就说明规模经营是失败的。二是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每个劳动力单位时间的产量,是规模经营的内在要求。三是提高土地产出率。规模经营必须与集约经营相结合,如果是在粗放经营的情况下搞土地集中的规模经营,经营效益就不可能达到最佳。四是提高资源利用率,主要是提高土地利用率、实现劳动力优化配置。五是提高农业经营主体收入,这是经营主体发展规模经营的根本动力。所以,经营规模是否适度,要从国家宏观经济效益、农户微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角度综合评价。
 
农业经营规模不能一味求大。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应兼顾效率与公平,防止脱离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农业规模经营需要集中土地,但集中土地不是目的,目的是充分发挥各生产要素的协同效应,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业效益和竞争力。土地经营规模并不是越大越好,而是要同发展实际相适应。目前,我国农村户均耕地约为半公顷,从事粮食生产的劳动力有1.5亿人左右。如果按照北方地区户均规模120亩、南方两季地区户均规模60亩的标准,仅需要农业劳动力4300万人。这就意味着将有超过1亿的劳动力需要从农业转移出去。如果短期内土地快速集中,将会产生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就业问题,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巨大挑战。因此,推进农业规模经营,不能一味追求大规模、高速度的土地集中,而应着重保护农民利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能大规模挤出农民,而应充分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现阶段,我国农村较为合理的土地经营规模是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的10到15倍,务农收入大致相当于在当地从事二、三产业获得的收入。同时,适度规模经营是一个动态的相对概念,“适度”的标准在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是不同的。
 
适度规模经营形式不能追求一律。通过土地流转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是一种重要形式,应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但是,土地流转集中不是实现规模经营的唯一形式。比如,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而实现的规模经营,通过社会化服务而实现的农业生产环节上的规模经营等,都应鼓励。还应鼓励农户通过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开展联合营销等方式发展联户经营,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鼓励包括产前、产中、产后的整个农业产业链的规模经营,通过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实现农业生产资料规模供给、农业技术统一服务、农产品统一销售等形式的规模经营;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涉农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引导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支持农业企业与农户、农民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同时,注重发挥家庭经营的基础作用,促进规模经营与农户经营并行发展。应重点培育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鼓励整合涉农资金建设连片高标准农田,并优先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主体流转。
 
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不能搞形式主义。现代农业要靠农业经营主体来推进。在一定程度上,农业经营主体素质决定农业现代化水平。应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稳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发挥政府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中的作用,特别是大力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围绕主导产业开展农业技能和经营能力培训,扩大农村实用人才和带头人示范培养培训规模,努力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认定、扶持体系,建立公益性农民培训制度,探索建立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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