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展合作经济”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二者如何契合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壮人集体经济”。同时,《决定》又提出“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到底什么关系?怎么样契合,它们的有效对接点在什么地方?
(一)集体经济重振旗鼓
改革开放后,相当数量的行政村成为空壳村,除了土地外,没有什么集体资产。据统计,1996年全国72.6万个村中,当年无集体经济收益的村占30.8%,当年集体经济收益在5万元以下的村占42.9% ,集体经济收益5万~10万元的村占13.5%,集体经济收益10万元以上的村占12.8%。随着上业化、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一些村庄或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发展产业,或是通过土地被征用集体获取一部分补偿资金,集体经济逐渐有了发展的物质基础。2012年,江苏无锡902个行政村,一共有302亿元的净资产,村均集体收入568万元。2013年,全国首宗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后,深圳宝安区凤凰社区获得3480万元的土地收益以及13980平方米的产业配套物业。
但是,在新的形势下,如何落实《决定》“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政策举措,如何建立相关制度,通过多种途径来探索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使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让集体成员获得可持续发展的机会和收益,避免重走导致原有集体经济溃败的老路,避免新的集体经济再次蜕变为“干部经济”,这是值得探索的一个问题。
(二)厘清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
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使得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交义,相关法律使得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有权占有和管理包括农用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内的农村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农村集体资产由准处置,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2010年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但后而又提到“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位营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这似乎有点矛盾。
当前,迫切需要通过改革试验,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形成《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在条件成熟时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立法进程。要通过法律法规明确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外延及其权能,明确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及退出机制,明确成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此基础上,实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个人成员权利与财产权利相统一。同时,要厘清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村委会作为农村社区性的自治组织,它为本社区全体居民进行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支出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要使村民委员会仅仅承担村庄的公共服务职能,把土地等集体资产的管理权完全剥离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手中。
(三)“发展合作经济”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二者如何契合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2014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推动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赋予农民对落实到户的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提高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发展壮人农村集体经济”。
当前各地进行的集体资产确权、登记和颁证上作,明晰产权,使股权固化、地权固化、房权固化,其实质是确定某个时点具有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集体资产或资源各自的份额,是确定某个时点的公平,即起点的公平。但未来集体经济的发展方向应是从封闭走向开放,从固化走向流动,固化是为了更好地流动。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通过股份合作的形式,促进股权、地权和房权的流动,有进有出,增资扩股。
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明确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中国农村合作集体经济未来的走向可能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机组成形式,一种以股份合作制为主体的多元化的混合型的市场经营卞体,集体经济的这种擅变将使它融合合作经济及其他经济形式的优点,得以保持经济活力和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