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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战略支撑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9-27  浏览次数:30
     党的十八大和今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是在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性决策。为有力保障新型经营主体建设的健康发展,一号文件还特别提出,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新型经营主体金融支持力度。 

    当前,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的实践中,各地采取切实行动加大了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政策支持和金融扶持,并进行了许多卓有成效的探索,试验和经验都弥足珍贵。但是同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建设现代农业的本质要求相比,同农村金融自身改革的内在需要相比,同新型经营主体迅速增长的金融需求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迫切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大农村金融改革力度,为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提供更加强有力的金融支持。 
 
    新型经营主体比传统农户更期待金融改革突破 
 
    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小微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具有鲜明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特点。他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主体力量,是建设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主力阵容,是农村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建设的主角群体。对于新型经营主体而言,农村金融不仅是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力量,也是其他经营要素注入农业的重要支撑,更是城乡要素实现平等交换的重要媒介,而且重要的是,它是保持经济肌体生存活力的的“血液”,是输送队和清道夫。加大农村金融的改革创新力度,最大限度发挥金融支农作用,切实解决新型经营主体金融困难,这是金融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也是新时期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新任务和新课题。 
 
    集约化经营催生规模化金融需求。与普通家庭经营的农户相比,新型经营主体因为较大的经营规模、先进的物质装备,需要承担较多的土地流转费、农机购置费等投入,融资总量由过去的“散而小”逐渐向规模化金融需求转变。尤其随着新型经营主体生产集约化、机械化程度不断提高,对仓储设施、信息化设备、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设备的投入要求增多,产生大量固定资产融资需求,而且融资期限还由周期性生产贷款向中长期延长。 
 
    多元化主体要求特色化金融服务。传统农业生产中,普通家庭经营者是主体,金融需求以贷款为主。新型经营主体的类型则更为丰富,包括家庭类、公司类、互助合作类,经营规模大小、产业纵深程度、法人地位差异,带来融资需求的多样化。以往单一的以放贷为主的金融服务难以满足其整体要求,引入资本、发行债券、管理咨询、现金管理等非信贷类银行服务需求明显增多,客观上要求金融机构在产品设计、服务内容、准入标准、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特色化的设计和安排。
 
    产业化发展期待产业链金融支撑。新型经营主体的培养和发育,带动了我国农业产业化的进一步发展,也使得传统的生产环节的信贷需求,逐渐向农产品加工、流通、销售多个环节乃至全产业链延伸,对全方位、综合性的金融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此同时,随着“公司+合作社+农户”、“公司+家庭农场”、订单农业等产业链合作模式常态化建立,各个经营主体之间联系更加紧密,为金融机构开展全流程产业链金融服务创造了有利条件。 
 
    市场化取向呼唤抗风险型金融保障。无论从自然属性或市场属性来看,农业都属于高风险行业。传统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者,因为规模较小,如果遭遇自然灾害或是市场波动,损失的总量并不是很大。但是,对于新型经营主体而言,他们几乎把全部身家都投入其中,一旦出现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打击可能是毁灭性的。因此,其在经营中对于农业保险、期货套期保值等抗风险型金融需求强烈,也要求我们必须更加重视健全农村金融风险转移和补偿机制建立。 
 
    综合来看,新型经营主体比普通农户更依赖金融的支持,更需要得到金融的浇灌,更期待农村金融的改革与突破。 
 
    新型经营主体贷款难是农村金融改革的核心矛盾 
 
    近年来,在党和国家支农力度不断加大的宏观环境中,农村金融改革不断深化,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逐步健全,金融服务覆盖范围不断扩大,涉农贷款持续较快增长,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推进,农村金融基础设施日益完善,农业保险取得长足发展,为现代农业建设提供了有效的资金支持和风险保障。 
 
    但是,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与农村经济主体的需求仍存在不小的差距,尤其是对于新型经营主体而言,问题更突出。近年来,由于农民自身经济实力增强,小额信用贷款覆盖面扩大,加上有亲朋借贷作补充,普通农户贷款难问题得到一定缓解。而对于新型经营主体,他们所能享受到的依旧是针对传统农户的金融服务,无论是从质还是量上,都远不能满足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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