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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条例》施行 促灾害补偿机制建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1  浏览次数:21
  3月1日起,《农业保险条例》开始施行。根据条例规定,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农业保险,将享受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这是农业保险试办30年来,首次明确其“政策性保险”而非“商业性保险”定位。
 
  专家认为,30年农险改革一直没有成功,关键问题是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始终没有摆脱商业保险经营体制的樊笼。政策性与商业化纠缠不休,两者始终没有从体制机制办法上实施分离“手术”。条例的首个“亮点”就是确立了农业保险作为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性保险制度。
 
  条例的另一个亮点是建立了政府多部门共同推进农业保险制度建设的协调机制,明确了农业保险单独核算的税收优惠政策。
 
  了解该条例修改前后情况者都知道,条例意见稿曾因不够重视互助保险组织的实践和作用被质疑,但在进一步广泛征求意见后明确,农业保险的经办机构不仅限于保险公司,还包括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专家认为,这一点为以多种形式开展农业保险和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按照条例规定,未来在我国将建立互助保险组织初保、保险公司分保、国家巨灾再保机构再保的“三级火箭”推进机制。专家认为,这可以大幅提高农业保险能力和资金运用效率,真正建立起我国现代农业的灾害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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