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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现代化的变革之声 小农经济与农业现代化的路径选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4-29  来源:政治经济学评论  浏览次数:64
一、引言:农业现代化的变革之声
 
从宏观角度讲,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推进最主要的是需要处理好城市与乡村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城市是中国现代化事业建设的推进器和发动机,中国连续30余年的高GDP增长率主要得益于城市经济的蓬勃发展;与此同时,农村的发展则明显滞后,成为需要城市和工业进行反哺和支持的对象。衰落和凋敝的农村,与城市的发展壮大共同构成了波澜壮阔的中国现代化图景。简而言之,农村社会的变迁与瓦解、农村经济的相对滞后均需要放置于城乡关系之中来进行再思考。
 
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在中国现代化的推进中,城市经济的发展已经进入正轨,而农村经济的发展毫无生机。中国的现代化就是城乡一体化,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城乡二元结构极大地阻碍了城乡生产要素的自由流通。只有通过一系列制度变革特别是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放开城乡生产要素,城乡差距才会有望缩小,随之而来的,自然是城市化率的提升和中国现代化的快速推进。
 
具体来说,主张放开城乡要素的言论可以拆分为两点,一是认为目前农业经营的组织方式存在效率低下、无法实现增产增收的缺陷,只有发展土地规模经营特别是资本主义式的大农场,才能够实现农民增收、农业致富;二是认为农业生产要素亟需实现市场化配置,农村的土地富含财富,通过市场化运作,农民可以获得进城资金,城乡差距因此得以缩小。实际上,前者涉及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关系的问题,后者则涉及到农村生产要素方面的制度变革,属于上层建筑变革的范畴,两者合并起来,实质上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问题。
 
当前,主流的城镇化战略和三农政策主张认为,既有的小农生产模式是落后的农业生产力,只有通过上层建筑的变革,农业领域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张力才能得到缓解。总体来看,这些言论可以被称之为农业现代化激进主义。这种主张在实践中也有较大影响。
 
归结起来,当前农业现代化的变革之声在对国情、农情的判断上具有高度趋同性,最基础的首先是,认为城乡二元结构极大地限制了城市资源向农村的输送和农村资产要素的市场化变现,由此导致了农村相对于城市的落后,这里实质上是城乡关系的性质判定问题;其次,是对以自耕农为主的农业经营模式的误解,认为传统农业无效率,无法使农民致富,是农业现代化需要消灭的对象;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农业现代化激进主义没有认识到农业生产发展或者说推进农业现代化中的真正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这里涉及到的是农业经营上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对于上述问题,下文将逐一进行讨论和辨析。
 
二、保护型城乡二元结构与农业现代化的“小农”道路
 
囿于城乡二元结构长期以来所造成的城乡在客观上所形成的经济社会差距,政学两界几乎都认为城乡二元结构是阻碍中国现代化的结构性障碍,并主张积极推行城乡一体化,以化解历史上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权利贫困论认为,农民贫困的根源在于权利的贫困,而农民权利贫困是由城乡二元结构导致的。权利贫困论虽然站在所谓人权的制高点上,但其最大的问题在于缺乏对农村问题的深入理解,农村的问题不在于抽象的权利,而在于农民拥有在乡村之间往返的权利,这应该是农民最大的人权。市场理论认为,“三农”问题的症结在于农村生产要素太过分散,突破城乡二元结构的城乡一体化恰好能够实现生产要素的集中利用,在特色产业发展的基础上实现农民就业。农业现代化理论认为,中国传统农业一定要与工业化、城市化同步发展,因此农村的土地制度需要进行全面的改革,通过农民进城、城市资本下乡,实现城乡一体化。
 
实际上,城乡二元结构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普遍现象。广大发展中国家处于世界体系的边缘位置,发达国家有能力从发展中国家吸取资源,有能力将内部危机转嫁到发展中国家。总体来讲,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在权利贫困论、市场理论和农业现代化理论眼中,城乡二元结构构成了中国有效推进现代化的体制性障碍,这实际上反向证明了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性。
 
(一)剥削型体制性城乡二元结构的形成与意涵
 
事实上,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产生有其历史必然性。城乡二元结构的形成并非自发的过程,而是具有国家制度化建构的鲜明特征,是国家强力推行制度建设的结果。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城乡冲突呈现出激化态势,经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冒进”势头,使得城市流动人口激增,大量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具体而言,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的城乡冲突问题,表现在粮食紧张的局面没有得到缓解、农村的人口推力骤然加大、经济“冒进”和职工人数增长失控、城镇新生劳动力出路问题突出。1957年,政府推出严格限制农民进城的措施,通过户口管理、粮油供应、劳动用工等行政手段,建立起了城乡隔离带。1958年,中央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将已经形成的城乡二元利益格局用法律形式固化下来。也就是说,体制性城乡二元结构形成的标志是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建立。但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实际上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为了推行重工业优先发展的国家工业化战略,在调控城乡二元利益冲突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
 
应当说,建国初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是国家积极选择的发展战略举措,目的是为了实现中国的快速工业化,历史证明,城乡二元结构为中国在世界体系中获得良好的国际位置提供了基础。城乡二元结构将广大的人财物锁定在农村,无法进入城市的农村人口成为建设农村发展农业的主力军。人民公社时期,通过将农民组织起来,一方面进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业集体化生产,一方面又组织农业劳动力发展农田基本建设、水利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从而在短期内极大地改变了农业生产的基础条件。
 
历史地看,当时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无法进入城市,他们转变成为“民办教师”、“赤脚医生”、“电影放映员”、“文艺宣传队员”、“乡土法律人”以及各种不脱产的大队小队干部,从而在教育、医疗、文化、治安和组织上实现了人力聚集,在短期内发展了中国农村的教育、医疗,丰富了农村文化,提高了传统中国农民的国家意识,提升了农民的国家认同感,形塑了农民的民族国家核心价值观,将传统的中国农民塑造成了真正具有现代国家意识的国家公民。从某种意义上讲,这实际上构成了国家能力建设的一个部分,是国家“濡化能力”实现的生动体现。更进一步的,改革开放后,农村才借此为出口导向的“中国制造”提供了大量高素质的廉价劳动力,从而采用比较优势来获得经济的迅猛发展。
 
当然,体制性城乡二元结构意味着城乡两种福利供给体系的极大差异。城市户籍意味着各种社会福利,城市居民不仅可以依托单位来解决就业问题,而且能够享有住房、医疗、教育、养老等全方位的社会保障。在农村,农民只能依靠土地、宅基地和房屋来实现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就此而言,改革开放前的体制性城乡二元结构是一种城市对农村的剥削,是剥削性的体制性城乡二元结构。
 
(二)体制性城乡二元结构的松动与转型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开始瓦解,城乡二元结构也随之松动。20世纪70年代中期,农村乡镇企业快速发展,农民开始进入工业领域,“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20世纪80年代,农民进城不再受到户籍限制,农民自带口粮进城成为普遍现象。20世纪90年代,我国沿海出口导向加工制造业获得快速发展,中国加入国际分工体系,农民工就成为了“中国制造”的绝对主力。
 
随着我国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政策的放开和中国“非正规经济”的迅速发展,附着于城市户籍上的社会福利也开始逐步剥离,住房分配福利、商品粮福利、国企等单位福利基本上已经成为历史;农村户籍的福利通过村庄的成员权得以实现,只要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就可以享有耕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自建住房。这三大福利在城郊村、城中村和沿海发达地带农村表现为可观的城市经济利益外溢收入和征地拆迁中的补偿收益,在普通农村表现为基本的社会生活保障。
 
相比于建国初期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现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在制度上所体现的城乡差异已经较少,目前城乡结构的二元性更多是城乡差异演化的历史性结果。从制度和政策设计来看,国家对资本下乡的限制、对城市居民进入农村社会的法律限定都凸显出了城乡二元结构的保护性。
 
(三)保护型城乡二元结构与农业现代化的路径选择
 
保护型城乡二元结构并非对城乡二元差距的否定。保护型城乡二元结构恰好是对城乡二元差距的承认,只是,这种承认包含了对剥削性城乡二元结构的某种肯定。具体而言,建国以来的城乡二元结构并非自发产物,而是国家制度建设的结果,在以居民户籍城乡二元结构为核心的城乡二元结构形态下,中国实现了初步的工业化,并在改革开放之后实现了经济的快速增长。从后发发展中国家的赶超战略来看,剥削性城乡二元结构在客观上为中国在世界体系中的崛起立下了汗马功劳,其中的制度红利意涵不容忽视。
 
从现代民族国家建设的角度来看,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性与自发性具有天壤之别。自发性的城乡二元结构是被动的,在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国情语境中,城乡二元结构是发达国家转嫁内部危机的后果;而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是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构成,是国家发展战略层面的主动选择。因此,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不完全是城市与农村、市场经济与自然经济之间的对立,而是城乡之间的互动和互补,对于城乡关系性质判断的不同将会导致农业现代化路径选择上的巨大张力。
 
目前主流的观点认为,城乡二元结构的本质是自然经济与市场经济这两种经济形式的差别和对立,在由自然经济向市场经济、传统产权向现代产业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了城乡二元结构问题。城乡二元结构向一元化转变的过程就是市场经济取代自然经济的过程。传统农业部门和现代工业部门所体现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其本质是自然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并存与对立,中国市场化进程的城乡差别阻碍了城乡二元结构的转化。
 
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实质是城乡市场经济发展一体化,中国城乡差距源于城镇与农村市场化进程的差异,市场经济是要素聚集经济和规模经济。由此,在城乡发展一体化过程中,应在城乡尤其是农村大力发展现代市场经济,通过“产品—企业—产业”三位一体模式,解决城镇生产要素集中而农村生产要素分散之间的矛盾,促进城乡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逐渐趋同。
 
显然,上述主张只看到了城乡二元结构中的“经济二元”,并且认为城乡二元结构的统筹就是城乡一体化,只有通过农村市场化,才能解决农村的落后面貌。在这种理论逻辑下,中国农村发展的未来之路自然是高度市场化的农业产业化之路,是农业资本化之路,是农业企业化之路;但是,如果从保护型城乡二元结构来看,农村为城市经济提供了大量的廉价劳动力,为中国人民提供了充足而廉价的粮食、瓜果、蔬菜,为中国的现代化提供了“稳定器”和“蓄水池”。因此,农业现代化的道路就不是城乡一体化的具体实现,不是城市与农村市场化程度差异的均衡,不是农村生产要素的集中化;而是应该在充分肯定现有城乡二元关系向保护型结构迈进的前提下,从农业发展面临的真实困境、农村社会的现实情况和农民的所思所想来构思中国农业现代化的路径选择。
 
三、“小农经济”与现代农业的小农形态
 
(一)“小农经济”的经营特点与结构构成
 
中国目前的小农经济是对人民公社时期农业经营集体主义的延续和承接。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家庭为单位来承包集体土地,按人口来均分土地。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践中,为了做到村社公平,土地的分配高度细碎化,形成“人均一亩三分、户均不过十亩”的中国式小农经济经营现状。
 
小农经济最基本的特点是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小而细碎。按照2006年全国农业普查数据,我国有农业生产经营户2亿户,住户农业从业人员3.42亿人,共有耕地18.27亿亩,户均耕地9.13亩,劳均5.3亩。个体农户不仅无法面对市场,而且依靠个体的力量难以维持基本农业生产条件。分田到户时,中央提出要调动两个积极性,一是农户个体的积极性,二是村集体的积极性。但是1990年代后期,特别是农业税费取消之后,村社集体退出农业生产环节,农户个体必需独自解决面对市场与维持基本生产条件两方面的任务。
 
总体来看,村社集体在退出农业生产环节后,全国的小农经济遭遇了极大的困难,一是土地分散不连片,二是土地经营规模过小。在实地调查中,有些农村实行“划片承包”,即尽量将一户经营的土地集中在一片以内,这样可以方便农业生产,实现较好的水利灌溉和机械化耕作。然而,“划片承包”仅能解决土地分散的问题,却无法解决农地经营规模过小的问题,而且此种地方性农地制度实践也只占极少数。“划片承包”无法推广的制度原因,在于十七届三中全会规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此后土地的调整会触动土地利益结构,土地利益受损农户就会通过上访来通过中央向地方政府和村集体施加压力,最终土地调整变得无法实行。随着越来越多的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离开村庄,土地调整的难度就更大,最终农地的集中利用和规模化经营都不太可能。
 
198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出现普遍打工潮;1990年代以来,打工经济开始兴起,对于户均不足十亩的中国小农来说,土地上的收入显然不可能满足家庭的基本生存需求,随着消费主义文化在农村社会的蔓延,农民的生活消费水平都不断提升,尤其是在社会性竞争比较激烈的农村,土地的收入基本上只能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同时,随着农业机械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业种植对劳动力的投入需求开始明显减少,村庄的剩余劳动力开始大量增加,而城市经济的发展恰好需要大量的廉价劳动力。于是,近30年来,我国农村普遍地出现了以年轻子女外出务工、年老父母在家务农为主要特征的“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的小农经济结构。
 
“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既是农村家庭的生计模式结构,也是家庭农业劳动力的再生产结构,并在总体上构成了中国“小农经济”社会构成的核心。在这种“农业—家庭”生产与再生产结构模式下,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可以自由地外出务工,年老的父母在家种地,这样外出务工的收入可以用于平时的消费,而农业生产收入则可以作为家庭经济剩余累积下来,用于应对家庭的重大开销,或者反过来,农业收入用于支付家庭的基本开销,而外出务工的收入则作为家庭储蓄。重要的是,这种小农经济结构使得亿万农民能够在宏观经济发展良好时期能够获取务工收入以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在经济危机时期能够安全退守回到农村,有条不紊地开展家庭生活。也就是说,小农经济结构不仅为中国提供了有竞争力的农业产品,为广大农户家庭提供了基本的生活所需,为国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廉价劳动力,还使得农村社会能够保持基本稳定。
 
此外,“小农经济”结构的另外一个特殊的适应性结构就是“中农”或“中坚农民”。中农的形成是农业反过密化发展过程中自发土地流转的直接后果。高于农业种植收入的打工收入对年轻人有巨大的吸引力,而农村社会因家庭等原因而留有少量的能够在家中务农的青壮年劳动力,这些农民通过自发土地流转而获得20—30亩左右面积的耕地,以家庭劳动力的完全参与来获得与“半工半耕”大体相当的农业收入。这部分农户在村庄中不具有稳定的群体却具有一个大体稳定的社会结构。重要的是,中农在农村社会中的存在,不仅使得农业种植能够得到维系,而且使得农村社会秩序不至于紊乱不堪,农村社会中依然存在乡村治理得以依靠的阶层基础。
 
因此,“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结构和“中坚农民”结构,共同构成了中国式小农经济的模型,前者是主体,后者是重要的补充。中国式小农经济的生产和维系得益于体制性城乡二元结构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两者均构成了中国式小农经济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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