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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大金融理念推进农村金融创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2-11  来源:江西日报  浏览次数:29
金融是经济的血液,没有现代农村金融体制,就难以推动现代农业发展,更难以实现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的目标。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工作任务,包括主动适应农村实际、农业特点、农民需求,不断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运用财政税收、货币信贷、金融监管等政策措施,推动金融资源继续向“三农”倾斜,等等。这一重要部署,为我省探索创新农村大金融体制提供了良好的政策契机。以大金融理念和思维深化我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对于推动我省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深化农业农村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江西是农业大省,农村人口占全省人口比重较高,农业、农民和农村对金融需求较大。近年来,我省农村金融取得长足发展,初步形成了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服务覆盖面不断扩大,服务水平不断提升。但从整体上看,我省的农村金融发展比较缺乏大金融的理念和思维,金融组织形式、金融产品等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金融市场化的发展,金融机构从政府调控经济的工具转变成为以利润为主导的企业。与此同时,为了便于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政府设置了高门槛的金融机构准入制度。这使“三农”从金融机构获得更大支持面临一定的困难。一是大型金融机构从农村地区辙离。随着金融市场化的加速,利润最大化成为包括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的主要经营目标。农村地区人口密度小、经济不够发达、缺少优质的存贷款客户、中间业务收入低,基于成本利润的考虑,许多大型金融机构纷纷从农村地区尤其是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撤离。虽然有的金融机构保留了一些农村网点,但其功能主要在于从农村地区吸收存款。二是地方金融机构种类和数量较少,金融产品较单一,难以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除了传统的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之外,近些年我省农村地区出现了经过审批的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但数量明显不足。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融资性担保公司、农村合作金融公司、农业租赁金融公司等新型服务“三农”的金融机构发展也明显不足,涉农企业债券等直接融资金融产品较少。三是农村民间借贷活跃,面临一定的金融风险。由于农村地区金融发展相对滞后,为了获取资金,一些农户和小微企业转而向非正式、欠规范的民间放贷机构融资,而当前的民间借贷存在监管不足、资金供求信息不对称和高利率等问题,存在较大的风险。上述金融供给不足的种种现象,凸显了我省以大金融理念推进农村金融体制创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构建多形式多层次金融组织体系
 
以大金融理念创新我省金融组织形式,构建多层次金融组织体系,除了要积极引进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入驻农村地区之外,也应引进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具体组织形式上,可以尝试兴建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不面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风险可控的新型金融机构,积极发展服务“三农”的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农村合作金融公司、农业租赁金融公司,大力发展村镇银行,合理设置农商银行的股权结构比例。
 
一是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合作制的原则,通过兴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赋予合作社合法地位,为社员之间开展资金互助提供服务平台。资金互助合作社通过吸纳社员股金、银行贷款、财政扶持资金等途径获取资金,向内部社员调剂资金余缺,提高为社员服务能力,保障社员发展多种经营和农业生产。
 
二是设立农村合作金融公司。探索由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他合格投资者出资,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的农村合作金融公司。农村合作金融公司通过开展贷款类业务、投资类业务、资本管理类业务,面向“三农”提供金融服务,尤其是为农村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缓解农村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在农业集约化程度较高、涉农企业较多的区域,创新农业租赁金融公司,为县域涉农经营主体提供设备租赁、土地信托、信贷服务。
 
三是鼓励和引导地方金融机构在省内设立村镇银行。在具体措施上,可以提高民营资本参股村镇银行的持股比例,在国家规定范围内逐步降低发起银行持股比例;争取推动经营规范、主业服务“三农”、股东实力较强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监管规定转制为村镇银行;争取组建总分行制村镇银行,缓解村镇银行网点覆盖率低、资金组织难度大等问题。在依照市场化原则将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为农商银行的过程中,既积极鼓励各类资本参股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股份制改造,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将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造成具有强大竞争力的金融企业,同时注意保留地方政府的控股地位,并通过控股股东的影响力,将更多的金融资源投入农村经济发展。
 
因地制宜创新农村金融产品
 
要改变目前金融产品相对单一的农村金融格局,需要因地制宜,创新金融产品。开展以银行、龙头企业、农村新型经济合作组织和农户多方参与的农村生产融资模式,通过企业担保、订单质押、存货质押等方式,为农产品产供销全过程提供信贷支持。积极扩大小额信用贷款和互保贷款覆盖面,探索与银行卡授信相结合的小额信贷产品。结合农村土地确权和林权改革,积极稳妥开展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贷款试点,健全完善林权抵押登记系统,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规模。推广以农业机械设备、运输工具、水域滩涂养殖权、承包土地收益权等为标的的新型抵押担保方式。加强涉农信贷与涉农保险合作,将涉农保险投保情况作为授信要素,探索拓宽涉农保险保单质押范围。积极开拓直接融资服务,扶持有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降低融资成本。抓住各大电商、物流企业向农村拓展市场的契机,探索开展农村互联网金融业务,通过P2P等新兴互联网融资平台,获取“三农”发展所需的各项资金。
 
积极探索地方政府服务农村金融的新方法
 
农村金融创新,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更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服务作用,营造有利于农村金融体制创新的政策环境、法律环境、人才环境、诚信环境等。要大力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地区性的综合性信用数据库信息平台,为金融企业提供信用甄别服务,减少阻碍金融发展的信息不对称障碍,降低金融企业的信息收集成本。各级地方政府要与银行监管部门、证券监管机构进行有效沟通,争取国家金融监督机构的支持。条件允许的县(市、区),可由公共财政出资组建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融资担保公司,为当地企业和个人的融资借贷提供担保和再担保服务,提高融资担保行业的社会公信力,为银保合作创造更为宽松的条件,通过放大担保授信规模支持更多的农村中小企业获得资金。
 
创新农村金融监管机制,防范农村金融风险
 
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农村金融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比较薄弱。为防止出现系统性、区域性的农村金融风险,保障农村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必须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强化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意识,培育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能力, 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应出台我省地方统一法规政策,对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农村合作金融公司、农业租赁金融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在注册资本、资金来源、经营范围、股东条件、股权结构、信贷投放、利率水平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明确各类新型农村金融企业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制定有效的议事规则、业务流程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有效防范内部产生的道德风险、操作风险和制度风险。强化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日常管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动态监控金融企业。加强对农村金融企业的外部审计和外部监管,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办法和市场退出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维护区域金融稳定,推动新型农村金融实现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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