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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和限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1-23  来源:农民日报  浏览次数:68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针对农村确权可能遇到的具体问题,提出了“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其中“确权确股不确地”是需要特别明确说明的问题,很值得研究。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所说的“确权确地”与“确权确股不确地”两种方法应该分别适用不同范围,而不是任何一种土地权利关系的情形均可在两种方法中随意选择。对于第二轮承包已经明确到户的土地应当在重新完善的基础上确权确地到户,对于不容易确地到户的情况,则应当以确股的方式确权到户,就是说将游离于“公共领域”或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土地财产权利归结到具体农户和个人,以便形成集体组织真实的经济约束关系。应该说这种意义的“确权确股不确地”体现了本轮农地确权的一大进步。在不同范围分别适用“确权确地”与“确权确股不确地”,可以形成完备的土地确权方式组合,也有利于促进顺畅的土地流转。
 
具体而言,“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还应该严格限定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一是村庄内公益用地,按照原初依人确地的份额比例,或现存各农户承包面积的份额确定股份。如公共道路、公共池塘和公共稻场等用地,以便这部分土地以后整体性“易主易途”,其交易的价值可以相对公平地分配到位。二是村庄集体建设性用地,也要以类似的办法确定相应的份额,将土地的股权或相应价值折算到户,至于以纯粹性土地入股的方式确权到户的,则涉及股权与专有资产捆绑的清算抵偿问题,当然农户也可选择将折股确权的土地以债权的形式投入到集体经营的组织中去。三是土地流转后土地集中,并且导致地形变更的情况。这涉及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原承包权对应的土地权益可以在集中后的土地中按份额登记,但是对集中后大面积经营权土地,仍然要附加反映原各农户承包权的“四至”组合关系图。四是前期未折股到户的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后规模经营的,也应按相关办法确权到户。五是村庄集体留存的耕地、水面和低坡地,也以确股的方式按历史土地归属确权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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