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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支持农村金融发展再发力 农户小贷利息收入营业税继续免征三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1-08  来源:经济日报  浏览次数:3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发布通知,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两部门的政策是为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经国务院批准而发布的。
 
“在经济新常态下,产业组织形态也发生变化,中小企业、农户等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有必要加大对其金融支持力度,两部门出台的政策将有力缓解目前农业贷款成本高、风险大和低收入农户贷款难等问题,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向《经济日报》记者表示。
 
按照通知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农户贷款需求主要集中在5万元到10万元的情况,新政策将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户小额贷款限额从以前的5万元提高到10万元,规定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贷款”。
 
同时,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白景明认为,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大,有利于调动金融机构向农户贷款的积极性,刺激信贷资金注入“三农”,并鼓励保险机构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更多更好的保险服务。
 
通知明确,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涉农金融机构需用好税优政策
 
莫开伟
 
1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将农户小额贷款、部分涉农保险业务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延期至2016年12月31日的同时,又将优惠力度“加码”,税优贷款限额从5万元提至10万元。这是国家打出财政、金融“组合拳”中重要一环,税收优惠力度的加大,有利于调动农村金融机构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性,更有利于引导金融资源“下沉”农村,反哺“三农”。
 
毋庸置疑,始自2009年的涉农财税优惠政策,在调动农村金融机构扶持“三农”发展中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由于涉农贷款具有金额小、不适合批量化操作,客户分布区域广,经营成本高,贷款客户对金融知识理解普遍偏低,业务营销难度大以及涉农贷款风险高等特征,且涉农产业保险进展缓慢,严重抑制了涉农金融机构发放“三农”贷款的动力。尤其随着农村社会空心化加剧引发农村产业衰败,农村小额贷款需求减弱,在客观上制约了农村金融发展,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不发达地区农村金融机构资金“富余”,形成了“三农”贷款难与金融机构难贷款“两难”局面。
 
值得注意的是,支农信贷余额无法用足用好。统计数据显示,截至去年12月,2014年支农再贷款总额度为3089亿元,尚余1000多亿元额度没有用掉,这是一个不正常的现象,也说明涉农金融机构支农贷款还有巨大潜力和空间。
 
此次支农贷款优惠税收政策得到展期并提高了贷款优惠额度,对涉农金融机构来说,是重大利好,但涉农金融机构不能躺在优惠政策上“乐不思蜀”,更不能把优惠税收政策当成规避自身贷款风险的“护身符”。而是要把税收优惠政策转变成支持“三农”的新动力,充分用好优惠税收政策,扩大支农信贷投放,让优惠税收政策阳光真正照耀“三农”。
 
为此,当前涉农金融机构应从四方面用好税收优惠政策:一是打破固有观念,进一步解放思想,消除惧怕“农贷风险”心理,勇于社会责任担当,把支农当成一项重要使命,及时调整信贷经营思路。二是加大农户贷款调查研究力度,掌握辖内“三农”贷款需求状况,根据农户各自需求特点,结合农村“三权抵押”试点制度,制定有针对性的信贷服务措施,积极、主动营销农户贷款,扩大农户贷款覆盖面。三是进一步加大涉农信贷改革力度,简化农户贷款手续,取消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农户贷款成本;同时,在贷款利率执行上进一步优惠,消除过去一些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利率“一浮到顶”的做法,让优惠税收政策发挥功效。四是涉农保险机构应进一步扩大农户贷款保险范围,确保保险覆盖农户种养殖业全产业链,使农业保险真正发挥为农户生产经营保驾护航作用。
 
尤须重视的是,各涉农金融机构应真实反映农户贷款状况,防止数据造假,更要防范借农户贷款之名将其他非农贷款记入农户贷款考核,套取国家优惠税收补贴的行为。财政、银行监管部门要加大农户优惠贷款的审核、监督力度,防止各种弄虚作假现象发生,让优惠税收政策真正发挥惠及广大农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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