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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小贷利息收入营业税继续免征三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1-08  来源:中国经济网  浏览次数: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发布通知,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两部门的政策是为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经国务院批准而发布的。
 
“在经济新常态下,产业组织形态也发生变化,中小企业、农户等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有必要加大对其金融支持力度,两部门出台的政策将有力缓解目前农业贷款成本高、风险大和低收入农户贷款难等问题,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向《经济日报》记者表示。
 
按照通知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农户贷款需求主要集中在5万元到10万元的情况,新政策将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户小额贷款限额从以前的5万元提高到10万元,规定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贷款”。
 
同时,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白景明认为,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大,有利于调动金融机构向农户贷款的积极性,刺激信贷资金注入“三农”,并鼓励保险机构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更多更好的保险服务。
 
通知明确,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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