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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面临的几个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1-03  来源:中国旅游新闻网  浏览次数:20
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正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业的发展一定会为产业结构调整、扩大农民就业岗位、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美丽乡村、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增加短线旅游产品供应做出应有的贡献。
 
乡村旅游发展误区
 
国家支持发展旅游业的政策已经和正在变成各级政府的实际行动。但是在政府主导型旅游发展战略的实施中,也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
 
误区之一,“是乡村就能发展乡村旅游”。一些地方发展乡村旅游不考虑客观实际,对投资开发项目不作科学论证和规划。投资项目没有成为财富反而变成了包袱。发展乡村旅游是有前提的,要有交通条件、食宿条件、景观条件、参与条件、购物条件等。乡村旅游的发展一定要与交通基础建设、城镇化建设、村容村貌建设、民俗文化建设和产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进行,要根据客源市场的需求和旅游资源的整合优势来发展。乡村旅游的生命力在于乡村旅游文化的特色,在于游客与景区服务的互动。
 
误区之二,依靠政府财政资金发展。发展乡村旅游的资金不能单一地依靠政府财政,一定要多元化筹措资金。个人资金、集体资金、资本市场资金应成为投资主体。在资源配置要由市场来决定的时期,乡村旅游市场是否能在所要投资的乡村形成和发育,是决定开发商投入与否的根本依据。资本市场的资金和个人资金的投入是要有回报的,财政资金应该是引导性、支持性的投入。
 
此外,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还面临以下几个问题。
 
国家应尽快制定乡村旅游土地使用政策
 
在《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年度土地供应要适当增加旅游业发展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地管制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开办旅游企业”。这个规定一定会促进乡村旅游业的发展,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在我国粮食自给率下降的国情下,我国农村要走出一条不占用粮食生产用地发展旅游业的新路子。但不占用粮食生产、蔬菜生产用地,不等于不占用土地,特别是在农村非农业保护用地的土地使用方面,制定这一类土地的使用政策既有利于粮食、蔬菜生产用地的保护,又有利于乡村旅游业的发展。
 
一些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乡村旅游企业,在土地供应价格上存在按哪类土地价格定价的问题。现在一般按商业用地定价,也有的地方按工业用地定价。通过调研,从事乡村旅游的人士认为,国家应规定旅游业用地的地价价格,如一时不好规定,也最好按工业用地价格来定价。在旅游用地的使用年限上,也希望最好按70年来定,这样有利于可持续发展。
 
另外,供销合作社的土地属性应明确,在原第一产业用地的基础上,应制定出有利于发展第三产业的土地政策。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划拨给供销合作社系统一定数量的土地,用于培育良种和建设生猪养殖基地。目前,有些地区的供销合作社在土地上办了休闲农庄或现代农业观光园,这些房子没有产权证,在财务核算上不规范。这类土地的使用政策也应该尽快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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