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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有了新规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9-16  来源:农民日报  浏览次数:29
日前,农业部、发改委、财政部等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九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把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运行规范的农民合作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
 
《意见》提出,要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70%以上的合作社具有完备的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并依法进行盈余分配,县级以上示范社超过20万家,合作社发展质量显著提升。
 
《意见》明确了规范合作社发展的主要任务。要求合作社发挥章程的规范作用,依法登记注册,明晰产权关系,完善协调运转的组织机构,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成员账户和管理档案,公平合理分配收益,定期公开社务,坚持诚信经营,稳妥开展信用合作,推进信息化建设。
 
《意见》要求充分发挥政策激励和导向作用,进一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等支持政策,重点扶持运行规范的合作社。各级财政要增加合作社发展资金,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等涉农(林)项目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落实和完善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合作社发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合作社在同等条件下实行正向激励措施,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创新适合合作社生产经营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合作社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在国家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的用水用电及本社成员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相关价格。
 
《意见》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指导服务,健全推进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工作机制。要求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和落实各自职责,合力推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加强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建立多层次的指导服务体系。深入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积极开展示范社评定,建立示范社名录,实行示范社动态监测,引导带动合作社规范发展。坚持内部培养与外部引进相结合,加强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
 
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
 
近年来,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在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发展中,一些地方重数量、轻质量,一些合作社有名无实、流于形式,制约了农民合作社功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把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精神,现就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意义重大
 
1.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是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要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就必须筑牢农民合作与联合的组织载体。引导农民合作社加强制度建设,强基固本,提高发展质量,为农户提供低成本便利化服务,紧密联结农业生产经营各环节各主体,为建设现代农业提供坚实的组织支撑。
 
2.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是维护成员合法权益、增强农民合作社发展内生动力的客观要求。农民合作社作为农民群众自愿联合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生命力关键取决于能否让农民持续受益。只有引导农民合作社健全规章制度,严格依法办社依章办事,才能维护好成员权益,切实增强农民合作社的吸引力、凝聚力和向心力,实现农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3.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是承接国家涉农项目、创新财政支农方式的重要基础。将农民合作社作为国家涉农项目的重要承担主体,既是国际的成功经验,也是我国创新财政支农方式、提高财政支农效率的改革方向。引导农民合作社建立完善的运行机制,真正实现民办民管民受益,吸引更多的农民加入农民合作社,为实施国家涉农项目、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做实组织载体,确保农民群众从中受益。
 
二、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4.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主线,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数量与质量并重,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民主管理,强化指导扶持服务,注重示范带动,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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