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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价格战是否违法需进一步调查取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8-18  来源:新京报  浏览次数:97
针对近日如火如荼的京东、苏宁等电商“价格大战”,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昨日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已经注意到此次事件。此行为是否违法,则需要相关执法主体依法调查取证后,才能下结论。

  商务部是否会“出手”?

  自8月15日来,京东和苏宁率先发起、各大电商参与的“价格战”引发了消费者和媒体的广泛关注。

  昨日,沈丹阳表示, 商务部已经注意到个别大型电子商务企业竞相采取降价方式开展销售活动,以及由此引发的市场热议和消费者以及供货厂商的关切。商务部将继续关注此事的进展。

  对于“此次三大电商的价格战是否是一场良性竞争”以及“商务部是否会‘出手’”的问题,沈丹阳称,判断这场“价格战”是否违法,是需要有法律法规做依据的。目前与降价促销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及《价格法》,价格主管部门、工商执法部门等执法主体依法调查取证后,才能下结论。

  涉嫌不正当竞争?

  自“价格战”开始后,有关此次大战是否涉嫌违法,争议不断。

  商务部的此番表态,昨日引起多种解读。有论者认为,商务部的表态等于“什么都没说”。也有观察人士称,对价格战“什么都没说”其实暗含的意思是“不反对”价格战。商务部的表态比较谨慎,没有对价格战进行负面评价,其实等于认可了电商目前的举动,甚至可以理解为,是对电商价格战的支持。

  经济学者马光远表示,电商们之间搞价格战,拿着投资者的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血拼,这是百分之百的不正当竞争。

  经济之声8月15日晚引用相关监管部门的消息称,京东和苏宁还不属于恶性竞争,一是双方没有达到垄断地位,二是没有形成低成本倾销。这一立场得到了知名经济学家许小年等人的支持。

  ■ 相关法律细则

  1.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执法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执法部门: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发改委、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

  3.《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经营者不得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执法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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