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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起合成氨行业准入门槛提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4  浏览次数:69
   新建合成氨生产装置,单系列生产规模由征求意见稿中的应不低于应不低于600吨/日提高至1000吨/日(综合利用和联产项目除外)。分析认为,行业准入门槛的提高,将有助于制止合成氨行业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利于我国合成氨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利好行业龙头公司。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为促进合成氨行业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日前,工信部发布《合成氨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自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生产企业布局方面,《准入条件》明确,原则上不得新建以天然气和无烟块煤为原料的合成氨装置(按照区域规划搬迁、综合利用项目除外);三年内,煤炭调入省区原则上不得新建合成氨产能(以高硫煤为原料除外);引导东部地区合成氨生产装置有序转移,在西部地区煤炭产地,按照煤化电热一体多联产模式,建设大型煤制合成氨基地。新建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政策规定。
 
  同时,严禁在依法设定的生态保护区、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和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区域内新建合成氨生产装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合成氨装置,地方政府应根据该区域规划,依法通过关闭、搬迁、转产等方式要求企业逐步退出。新建、改扩建项目应建设在依法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的化工园区或集聚区内,项目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规划、化肥行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节能减排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等要求。
 
  装置规模及技术装备,《准入条件》要求,新建合成氨生产装置,单系列生产规模应不低于1000吨/日(综合利用和联产项目除外),造气炉按需设置。(二)新建合成氨生产装置应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鼓励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化技术。以煤为原料的新建合成氨装置应采用连续气化工艺。(三)鼓励现有企业开展以原料结构调整、产品结构调整、节能、环保和安全为目的技术改造。现有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工艺应全部配套建设吹风气余热回收、造气炉渣综合利用装置。淘汰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
 
  此外,《准入条件》提出,新建合成氨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按规定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企业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合成氨建设项目应在投产十二个月内达到本准入条件中规定的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指标。逾期未达到本准入条件规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
 
  据了解,合成氨是生产氮肥的关键产品。生产合成氨的主要原料有天然气、石脑油、重质油和煤(或焦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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