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化肥  化肥市场  农药    尿素价格  农药市场  棉花种植技术  甲醇价格,甲醇行情  京东县级服务中心  尿素价格行情 
郑州网站建设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农资市场 » 化肥市场 » 正文

关于硝基复合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7  浏览次数:36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硝基复合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2号),对硝基复合肥有关增值税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公告全文如下:
 
  为明确政策,加强管理,现将硝基复合肥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的有关规定,生产含硝态氮的复合肥(俗称硝基复合肥)的中间产品熔融态氮肥属于氮肥的一种,在此基础上生产的硝基复合肥,应根据财税[2001]113号文件中免税化肥成本占该硝基复合肥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是否高于70%的规定,确定其是否属于免税的复合肥。
 
  硝基复合肥,是以煤、天然气为原料生产合成氨,经氨氧化、吸收、浓缩后与氨反应生成熔融态氮肥,再加入磷肥钾肥后造粒,最终形成的氮、磷二元素复合肥或氮、磷、钾三元素复合肥。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事项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7日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文章系转载自网络,如有侵犯,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另: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新农业农资网无关。如无特殊注明均为本站(新农业农资网)原创,版权归新农业农资网所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地址.
 

 
0相关评论
 
热门话题
更多三农资讯
专业农业类网站建设 手机APP开发 小程序开发
推荐图文
更多三农行情
 
新农业网
新农业网
新农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