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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专业大户 需要怎样金融服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4-30  浏览次数:24
   2013年,“家庭农场”的概念首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出现,并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提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鼓励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随着土地流转的进度加快,农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迅速兴起。但作为农业的新生经营主体,涉农金融传统的信贷运作模式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金融需求出现了新变化。
 
 农户传统的信贷需求明显减弱。近年来,随着农民收入的增加,农民的春耕备耕贷款明显减少,农户绝大多数可以自筹资金购买种子、农药和化肥,不需要银行贷款。与之相对的是,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需求额度加大。由于家庭农场土地经营规模多在200亩以上,有的已达到几千亩,信贷需求额度大幅增加,少则十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但目前农村金融受诸多因素制约,满足率仍然较低。
 
 贷款期限延长。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购买农机具、整理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贷款需要较长期限,特别是经营林木、果业和林下经济的家庭农场贷款期限则会更长一些,短期贷款难以满足生产周期的实际需求。
 
 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银行为其提供更加快捷方便的支付结算等综合性服务。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希望银行拓宽抵质押担保物范围,适当降低贷款利率,满足其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
 
 这些新变化对金融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支持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水平?2014年2月,人行总行出台了《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其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合理确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利率水平和额度,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拓宽抵质押担保物范围。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家庭农场的发展有利于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更有利于解决农村人口转移后的土地经营问题。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宅基地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发展。涉农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与保险(放心保)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合作,以家庭农场的订单和保单作为标的资产,探索开发“信贷+保险”的金融产品,采取“一次授信、分期使用、封闭管理”的信贷模式发放贷款。
 
 由于农村金融机构代理部分政策性支农业务,国家应在税收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和补贴。人民银行也应给予其更多的优惠再贷款,解决支农资金不足和成本过高的问题。农发行要加大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主体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支持力度,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持续发展,发挥好政策性银行的主导作用。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通过建立诸如农业风险基金等专项基金和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对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农业主体给予适当补偿,解除农业投资者的后顾之忧,增强他们增加农业投资的信心和决心。
 
 从县域视角看,支持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应强化县域信贷政策引导,促进大额信贷与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效对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央行和银监会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等政策措施,将家庭农场列入信贷扶持对象,创造性地制定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政策,在资金投入上给予政策倾斜。
 
 鼓励县域金融机构围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县域农业产业化布局,优化网点建设,不断满足农村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让种粮大户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到更实惠和更便捷的金融服务,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全面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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