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剧毒、高毒农药限制区域销售、使用制度。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区域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集中栖息地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区域内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实行剧毒、高毒农药实名购买制度。购买剧毒、高毒农药的必须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说明实际用途;剧毒、高毒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如实说明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建立销售台账并要求购买者退回剧毒、高毒农药使用后的容器、包装物。
农药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不能出示有效证件的、不能说明购买用途或者用药范围超出农药适用范围的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
规定明确农药经营者在禁止区域内销售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向未成年人等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